知识产权的国际或海外注册并不一定是越早越好。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注册后知识产权权利的维护成本是否过高。2.一些国家知识产权法(如日本和韩国等)规定取得注册商标权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该注册商标一直处于未使用状态,则可能被撤销。3.在以发明专利为代表的一类知识产权领域,实行的是以“公开换保护”的机制。因此,越早申请就意味着越早公开,而一项发明一旦被公开,就意味着该发明成果可以为他人所掌握和了解,虽然专利法可以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但任何人,特别是竞争对手,就有机会利用这些发明成果改进自己的技术,缩短研发周期,加快更新的发明成果的产生。因此,在此领域,企业需要在知识产权布局的地理区域外考虑选择最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的时间点进行申请和公开。
其次,除了在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下进行布局,企业还可以重点关注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如欧洲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和欧洲统一专利(UP),非洲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和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以及主要是中亚地区国家组成的欧亚专利组织(EAPO)等。此外,一些区域经贸协定中也有非常重要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等。不管是专门的地区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还是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均各有特色,保护和协调机制并不相同,我国企业在布局时需要注意这些不同的规则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条件以及权利限制等。如非洲地区的两个知识产权组织OAPI和ARIPO,两者之间互不隶属,分别由以英语或法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组成,且OAPI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而ARIPO则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再比如在欧洲,如果想一次申请涵盖更多的国家,则选择PCT更好;但是,如果是想基于要求国内优先权而进入特定国家,则选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更为妥当。
第三,企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合规建设,预防和应对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尽管有国际层面和区域层面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体系,但不管是国际层面还是区域层面,更多关注的是知识产权权利的跨国取得和平等交易等内容,一些规定也比较原则性。出海企业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即使取得知识产权的国际注册和保护,并不意味着其在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一定不会发生或一定大幅减少。这是因为:1.并非所有目标国家或地区都参加了这些国际或区域层面的公约、协定或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出海企业提前在目标国家或地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及时申请、注册企业的商标、专利等;2.即使目标国家或地区是某个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成员国,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在不与公约冲突或公约未进行协调的领域依然发挥作用;3.知识产权领域是恶意诉讼的高发区,一些企业提起诉讼,并不是因为他们真的认为出海企业的知识产权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权利,而完全是以诉讼为手段打压竞争对手。但由于存在“禁令”“诉前保全”等制度,导致出海企业即使最后被认定并未侵权也要承受巨大损失,甚至最终不得不退出目标国家或地区。
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对出海企业而言,在企业内部设置知识产权法务专员是非常必要的,要将知识产权的合规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企业整个的合规建设中,使知识产权合规工作像劳动用工制度合规、投资许可合规、商事交易合规等工作一样,成为出海企业日常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有能力的出海企业也可通过设立外部合规审查制度,与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知识产权代理等)建立工作联系,这样,一旦诉讼发生,就可以比较快速、高效地组建专业团队应对,从而避免因为仓促聘请的代理人或外部律师由于不了解企业情况、专业水平不足等原因,影响到纠纷解决的效果。
最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应当对出海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提供帮助。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相关国际条约、区域条约等也非一般企业可以理解和把握。因此,需要政府、行业协会等以发布“指南”“指引”等方式,引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同时,随着跨境电商业务的兴起,众多中小跨境电商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此类纠纷的特点具有小额但单一案件被告数量众多的特点,另一方面,这些平台内经营者往往经营规模有限,甚至很多只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根本无力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对此,可以要求平台经营者合理分担一部分知识产权维权责任,协助其平台内的中小经营者统一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调应诉和维权。
综上所述,在此轮中国企业出海的大趋势下,必须积极利用国际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等,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全球战略布局,同时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动态。只有做好充分的知识产权防护,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市场地位,为更好地在全球拓展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